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45:10 浏览: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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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应[19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本局直属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并严格按申请指南要求把关。
申请书务于1999年11月5日前寄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应用研究处。
联系人:苏钢强
电话: 010-65063322转671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和加强双方在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反映两国文化、旅游的广播电视节目
--无偿交换节目和节目素材;
--有权对节目进行编辑,节目寄送费由寄送方负担;
--可以对所接受的节目或节目素材进行删减;但不得改变原意;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所接受的材料转给第三方或进行商业目的的使用。
第二条 双方可在事先商定的基础上对对方重要的民族节日进行电视报道;
第三条 为发展合作,双方支持广播电视公务人员、专业工作人员以及科研人员之间的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上述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支付,在邀请方国内的食、宿和急诊医疗费及交通费由邀请方支付。
第四条 双方将在事先商定的基础上,为对方专业人员和记者在本国的访问提供便利。
第五条 双方相互交换有关新闻和广播电视技术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双方将根据两国有关规定,相互支持干部培训工作。
第七条 经事先商定,双方鼓励定期分别举办阿塞拜疆电影周(展)和中国电影周(展),或互办电视周。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议定书期满前三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对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书面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塞拜疆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艾知生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重庆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报批表收悉。经研究,同意在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准该区内的重庆杜克实业(集团)公司、重庆奔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两个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
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选择一些经济实力强、科研条件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托高新技术项目,与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国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对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和高新技术
企业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你局和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工作站的指导,严格把握质量,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扩大的原则,切实做好在开发区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项具体工作,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若开发区内还有企业要求进行博士后试点,需另行报批。
19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