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公示的原则/栾桂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9:18:45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浅析物权公示的原则
栾桂平
所谓公示,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从而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是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从而导致财产交易秩序陷入紊乱境地。于此可见,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
1、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之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权利享有公示方法,以占有之移转即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公示的效力,关于此点,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认识,以至形成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即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与公示折衷主义。
各国应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制定适合本国的物权变动立法,而不应效仿某种不适合本国特色的立法例。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所谓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的效力。我们知道,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2、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因此,动产的实际占有也就具有了使社会公众相信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力,基于此种公信力,纵使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无处分权,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受法律保护。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现代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二者相为联系,公示原则是公信原则的基础,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表现,二者构成了物权变动基本原则的基础。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
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六十二处),现予公布。望各地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督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62处)
(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1 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 1839年 广东省东莞县
2 2 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 1853至1864年 江苏省南京市
3 3 义和团吕祖堂坛口遗址 1900年 天津市
4 4 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旧址 1922年 江西省安源市
5 5 八七会议会址 1927年 湖北省武汉市
6 6 西安事变旧址 1936年 陕西省西安市
7 7 白求恩模范病室旧址 1938年 山西省五台县
8 8 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 1948年 河北省平山县
9 9 北京宋庆龄故居 1963年 北京市北河沿
10 10 宋庆龄墓 1981年 上海市万国公墓
(二)石窟寺(共5处)
11 1 巩县石窟 北魏至宋 河南省巩县
12 2 须弥山石窟 北朝至唐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
13 3 乐山大佛 唐 四川省乐山市
14 4 柏孜克里克千佛洞 唐至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县
15 5 飞来峰造象 五代至元 浙江省杭州市
(三)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28处)
16 1 修定寺塔 唐 河南省安阳县
17 2 玉泉寺及铁塔 宋 湖北省当阳县
18 3 万部华严经塔 辽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19 4 华林寺大殿 宋 福建省福州市
20 5 开元寺 宋至清 福建省泉州市
21 6 灵岩寺 唐至清 山东省长清县
22 7 玄妙观三清殿 宋 江苏省苏州市
23 8 岩山寺 金 山西省繁峙县
24 9 北岳庙 元 河北省曲阳县
25 10 紫霄宫 明 湖北省均县
26 11 显通寺 明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27 12 哲蚌寺 明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8 13 色拉寺 明 西藏直治区拉萨市
29 14 皇史城 明 北京市
30 15 悬空寺 明 山西省浑源县
31 16 天一阁 明至清 浙江省宁波市
32 17 古观象台 明至清 北京市
33 18 经略台真武阁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34 19 瞿昙寺 明 青海省乐都县
35 20 北京市城东南角楼 明 北京市
36 21 都江堰 秦至清 四川省灌县
37 22 蓬莱水城及蓬莱阁 明 山东省蓬莱县
38 23 太和宫金殿 清 云南省昆明市
39 24 豫园 明至清 上海市
40 25 恭王府及花园 清 北京市
41 26 程阳永济桥 民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
43 28 拉卜楞寺 清 甘肃省夏河县
(四)石刻及其他(共2处)
44 1 常德铁幢 宋 湖南省常德市
45 2 地藏寺经幢 大理(公元937 云南省昆明市
--1094年)
(五)古遗址(共10处)
46 1 元谋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云南省元谋县
47 2 蓝田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陕西省蓝田县
48 3 大汶口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泰安县
49 4 河姆渡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江省余姚县
50 5 周原遗址 西周 陕西省扶风县、歧山县
51 6 铜录山古铜矿遗址 周至汉 湖北省大冶县
52 7 丸都山故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吉林省集安县
--公元668年)
53 8 湖田古瓷窑址 五代至明 江西省景德镇
54 9 金上京会宁府遗址 金 黑龙江省阿城县
55 10 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 明 安徽省凤阳县
(六)古墓葬(共7处)
56 1 司马迁墓和祠 西汉至宋 陕西省韩城县
57 2 杨粲墓 宋 贵州省遵义市
58 3 宋陵 北宋 河南省巩县
59 4 李时珍墓 明 湖北省蕲春县
60 5 郑成功墓 清 福建省南安县
61 6 清昭陵 清 辽宁省沈阳市
62 7 成吉思汗陵 1954年迁建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