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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6:42:39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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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造纸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及有关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推动工业节水工作,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实现“十二五”工业节水约束性指标,经研究,决定在重点用水工业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必要性
  
  (一)建设节水型企业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国工业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四分之一左右。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用水需求呈增长趋势,水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凸显。建设节水型企业,全面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减少工业废水排放,是控制工业用水总量,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措施。
  
  (二)建设节水型企业是转变工业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尽管工业节水工作不断进步,水资源重复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工业用水方式仍以粗放型为主,主要生产工艺和关键环节用水量大、废水排放多等问题依然存在。建设节水型企业,鼓励节水工艺技术创新和推广,以更小的水资源消耗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是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建设节水型企业是加强企业节水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是工业节水的主体。我国工业企业用水效率总体水平不高、节水意识相对薄弱、节水潜力很大。建设节水型企业,树立行业发展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颁布实施行业用水效率先进指标,是促进企业加强节水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在重点用水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发布一批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快转变工业用水方式。在节水基础较好、管理规范的工业聚集区探索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节水型企业,带动行业用水效率的提高,为实现“十二五”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的目标提供保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3年底前,在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产品结构合理、用水管理基础较好、用水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节水标杆企业典范,发布行业节水标杆指标。引导其他企业向标杆企业对标达标,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2014年底前,将节水型企业创建的范围逐步扩大到食品发酵、化工、有色金属等其他重点用水行业。
  
  2015年底前,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行业企业全部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并在工业领域形成节水型企业建设长效机制。
  
  (三)具体要求
  
  在重点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必须加强节水管理、推进节水技术进步,切实加强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水表计量率、锅炉冷凝水回收率、企业用水综合漏失率考核,推动企业对标达标,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升工业水循环利用水平。
  
  节水型企业建设具体要求:
  
  1.完善企业节水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企业节水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节水管理主要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制定并实施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
  
  2.加强定额管理,向先进水平对标达标。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取(用)水定额指标和标准,按照定额指标选择适合的用水工艺和技术,实施企业内部节水评价。向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对标达标,不断提升用水效率。
  
  3.加强用水管网(设备)建设,完善用水计量配备和管理。依据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节水统计制度。编制详细的供水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效率和总量分析。建立日常巡查和检修制度,防止跑冒滴漏。
  
  4.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技术进步。推进节水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积极研发或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5.加强冷凝水、冷却水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废水回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积极努力推进废水“零”排放。
  
  6.提高职工节水意识。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节水意识。
  
  三、加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有关行业协会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各级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积极组织推进本地区、本企业集团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
  
  (二)节水型企业评价指标
  
  节水型企业评价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符合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见附件1);满足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见附件2)的各项条件;符合单位产品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用水漏损等各项具体技术考核要求(见附件3);按照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见附件4)进行评价并达到48分以上(含48分,满分60分)。
  
  (三)节水型企业评价方式
  
  节水型企业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重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按照节水型企业建设要求和评价标准编写节水型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5、6),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上述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达到节水型企业要求的,公示发布节水型企业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节水型企业评价有关情况(正式文件,企业相关材料一式6份并提交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已建立规范评价制度并已开展节水型企业评价的省(市),可按原有模式开展省级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
  
  (四)推进节水标杆示范和用水效率对标达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地方上报的节水型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对行业内最先进的用水指标进行论证,并研究提出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组织对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现场核验,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订和发布产业用水效率指南,参考有关标杆指标制订行业用水效率准入标准,切实把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水效率准入关。
  
  各地区、有关行业协会适时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经验交流会、组织相关企业向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对标达标,不断提升工业用水效率。
  
  四、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在安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节水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节水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需求;优先支持节水标杆企业组织实施节水示范工程。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把节水型企业建设与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园区节约用水管理,完善用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水资源利用渠道,探索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回用的第三方节水服务模式,实现不同行业间的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不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附件:1.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
   2.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
   3.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
   4.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
   5.节水型企业申请表
   6.节水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846548.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附件1:
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
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 24789-200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6923-2011 节水型企业 纺织染整行业
GB/T 26924-2011 节水型企业 钢铁行业
GB/T 26926-2011 节水型企业 石油炼制行业
GB/T 26927-2011 节水型企业 造纸行业

注:其他行业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出台前,可先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附件2:
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

序号 项 目
1 生活用水不采用包费制
2 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开计量
3 供汽锅炉冷凝水回收
4 间接冷却水和直接冷却水不直排
5 水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符合GB 24789的要求(附水计量器具一览表、技术档案等相关材料)
6 企业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附地方环保局证明)
7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8 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附批件复印件)
9 近三年用水无超计划(附地方节水办证明)
10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节水“三同时”即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四到位”即工业企业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附件3: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钢铁行业
考核内容 技术指标 单位 考核值
取水量 吨钢取水量 m3 ≤4.2
重复利用 直接冷却水循环率 % ≥95%
废水回用率 % ≥75%
重复利用率 % ≥97%
用水漏损 用水综合漏失率 % ≤8%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造纸行业

单位产品取水量 指标 单位 考核值
漂白化学木(竹)浆 m3/Adt ≤70
本色化学木(竹)浆 ≤50
化学机械木浆 ≤30
漂白化学非木(麦草、芦苇、甘蔗渣)浆 ≤100
脱墨废纸浆 ≤24
未脱墨废纸浆 ≤16
新闻纸 m3/t产品 ≤16
印刷书写纸 ≤30
生活用纸 ≤30
包装用纸 ≤20
白纸板 ≤30
箱纸板 ≤22
瓦楞原纸 ≤20
重复利用率 纸浆 % ≥70
纸及纸板 ≥85
注:1、经抄浆机生产浆板时,允许在本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m3/t;
2、生产漂白脱墨废纸浆时,允许在本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m3/t;
3、生产涂布类纸及纸板时,允许在本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m3/t;
4、纸浆的计量单位为吨风干浆(含水10%);
5、纸浆、纸、纸板的取水量定额指标分别计;
6、高得率半化学本色木浆及草浆按本色化学木浆执行,机械木浆按化学机械木浆执行;
7、不包括特殊浆种、薄页纸及特种纸的取水量。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纺织染整行业
一、取水量
单位产品取水量
1、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m3/100m) ≤2
2、丝绸机织物 (m3/100m) ≤3
3、针织物及纱线 (m3/t) ≤100
二、重复利用
1、重复利用率 (%) ≥45
2、间接冷却水循环率 (%) ≥95
3、冷凝水回用率 (%) ≥98
4、废水回用率 (%) ≥20
三、用水漏损
用水综合漏失率 (%) ≤6%
注1: 以棉色布为标准品,将标准品折合系数为1,机织物百米基准值为布幅宽度106cm、布重 12.00kg/100m 的合格产品,当棉机织产品布幅宽度或布重不同时,计算其产品产量可按基准棉印染产品产量计算公式进行相应的换算。其他产品,可根据织物的长度、幅宽、厚度等数据按照FZ/T01002-2010《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中的规定进行换算。
注2: 毛织物单位产品取水量考核指标另行制定(以下同)。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石油炼制行业

考核内容 考核值
取水量 加工吨原(料)油取水量(m3/t) ≤0.7
重复利用 重复利用率(%) ≥97.5
浓缩倍数 ≥4.0
软化水、除盐水制取系数 ≤1.10
蒸汽冷凝水回收率(%) ≥60
含硫污水汽提净化水回用率(%) ≥60
污(废) 水回用率(%) ≥50
用水漏损 用水综合漏失率(%) ≤7
排水 加工吨原(料)油排水量(m3/t) ≤0.35
注:表中浓缩倍数指标是按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中补充运行过程中损失的取水量确定的,当企业的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的补充水中含有污(废)水回用水时,可将浓缩倍数指标按污(废)水回用水水量占补充水总量的10%递减0.1进行确定。


附件4:

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 评分
1 管理制度 有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网络和岗位责任制。 查阅文件、网络图和工作记录。 4
有制定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 查阅有关文件和记录。 4
有健全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查阅有关资料。 4
2 管理机构和人员 有主要领导负责用水、节水工作。 查阅有关文件及会议记录。 4
有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用水、节水管理人员。 查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文件。 4
3 管网(设备)管理 有详细的供水管网图、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 查阅图纸及查看现场。 4
有日常巡查和保修检修制度,定期对管道和设备进行检修。 查阅巡查记录和落实情况。 4

4 水计量管理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整规范并定期进行分析。 查阅台账和分析报告,核实数据 4
内部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 查阅定额管理节奖超罚文件和资料。 4
5 水平衡测试 按规定周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查阅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8
6 生产工艺和设备 开展节水技术改造。 查阅有关工作记录。 4
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节水设备管理好且运行正常。 4
7 节水宣传 经常性开展节水宣传教育。 查看相关资料。 4
职工有节水意识。 询问职工节水常识。 4


附件5:
节水型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企业人数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节水管理部门 电话/传真
节水管理负责人 电话/传真
主要产品 主要水源
上年总产值 (万元) 上年取水量 (m3)
申请企业
自评结果 经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符合节水型企业示范的基本要求,管理考核得分为 分,技术考核的各项指标值分别为:

符合节水型企业示范要求,申请审核验收。
申请企业: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节水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项 目 备 注
1 企业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
2 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 所在地水利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3 近三年用水不超计划的证明 由所在地水利部门出具
4 企业水计量器具一览表、技术档案等相关材料 企业出具
5 企业水平衡测试报告 企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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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50号文件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方案》,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工作(驻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基金会负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托专业银行管理。
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由政府审批。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未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不得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折扣。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以元为单位,见角进元。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统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划转的单位住房资金,不
足部分,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从每月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发工资日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如单位拖欠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时,由办理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从该单位的帐户内直接划转。
第十四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须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托指定的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户;职工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名下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户。单位在办妥开户手续后设置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又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第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每年(结息后的2个月内)应开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户对帐单。单位和职工在年度中间,需要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户上年结余数和缴交数时,单位可向受委托银行查询;职工可向单位查询或持证明到受委托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及家庭自住房修理支出。
第二十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原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房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为职工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按公积金存款总额的25%留足备付金,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贷款后,其余额可用购买国债等。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使用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的使用人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的使用人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贷款利率,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
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使用本户成员积累的公积金、自有资金购买和自建自住房、翻建、大修私房等费用不足的,可申请使用非本户的直系亲属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家庭成员若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商品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等费用仍然不足,可按职工个人申请贷款的规定条件申请贷款,并由职工个人按期偿还。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或建造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买或建造住房时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如数存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三十条 职工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买住房后,其中某成员需另购住房时,应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某成员的公积金如数存入某成员公积金户名内。
第三十一条 单位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贷款规定和计划,可申请购建职工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并按期偿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4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文化科技秘密的安全,促进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文化科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要为文化事业服务,既要保障文化科技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文化科技秘密是指国家秘密中涉及文化科技的事项。
第四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是文化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第五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工作者要自觉维护和服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认真履行保守文化科技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要突出重点,确保重要文化科技秘密的安全,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一般性文化科技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七条 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的文化科技保密工作,具体工作由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职责归口管理本地区的文化科技保密工作。
文化科技秘密的管理部门对文化科技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二章 文化科技的保密范围
第八条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文化科技事项,应当列入文化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影响技术的先进程度;
(二)失去技术的独有性;
(三)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文化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的;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十条 文化科技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一)绝密级
1、国际领先,并且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2、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3、国家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中的文化科技项目年度、中长期计划;
4、对外签定的对第三方保密的双边科技合作计划、协定、议定书;
5、文物保护技术和文物复制技术中属于我国独有的传统工艺和技术决窍。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3、拟定中的重大文化科技政策;
4、拟定中的全国性文化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技术改造规划;
5、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中的文化科技项目年度、中长期计划。
第十一条 文化科技秘密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经文化部保密委员会和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审查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二条 文化科技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得超过30年,机密级不得超过20年,秘密级不得超过10年。

第三章 文化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
第十三条 文化科技秘密的管理部门,对文化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负有监督和审核的职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文化科技秘密一经产生,产生的具体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并使用《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确定其密级、保密要点、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并在确定后30日内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
第十五条 文化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产生的文化科技秘密报至文化部审核;其它单位产生的文化科技秘密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地文化厅(局)审核。
第十六条 文化科技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文化科技秘密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
第十七条 文化科技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经扩散而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第十八条 各地方文化厅(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确定的文化科技秘密及变更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知悉范围的文化科技秘密事项填写《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表》一式两份,报送文化部。文化部于每年3月1日前对本部及各地方文化厅(局)报送的文化科技秘密事项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科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报国家科委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有关报送单位。
第十九条 文化科技秘密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有关文化科技秘密的主管部门应在文化科技秘密保密期限届满3个月前重新填写《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表》一式两份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文化部审核,文化部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将审核意见连同《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表》报国家科委审查。
文化科技秘密的主管部门对保密期限届满的文化科技秘密,认为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在保密期限届满30日前将决定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或变更密级、知悉范围、保密要点、保密期限的文化科技秘密,由文化科技秘密的主管部门写出报告,重新填写《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表》一式两份一并报送文化部,文化部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国家科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文化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等事项通报文化部保密委员会。

第四章 文化科技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依靠广大科技人员,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科技交流、推广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中做好文化科技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文化科技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文化科技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及文化科技秘密的资料、样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
国内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要求查阅文化科技秘密档案、资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了解科技秘密的,均应事先经产生该项文化科技秘密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文化科技秘密的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在接到报告后20日之内,将审批意见通知上报部门并报国家科委备案。未经批准,任何文化科技秘密的持有单位及其他知悉文化科技秘密内容的单位、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五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文化科技秘密事项,应事先经产生该项文化科技秘密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文化科技秘密的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文化科技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应事先经产生该项文化科技秘密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文化科技秘密的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文化部审批,在合同中应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文化科技秘密技术出口,应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审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以文化科技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境内合办企业,立项前应由产生该项文化科技秘密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文化科技秘密的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文化部审批;
(二)在合同中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在境外合办企业,视同文化科技秘密技术出口,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推广、应用、评审文化科技秘密技术,应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保密能力的场所、单位进行,凡参与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参与文化科技秘密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
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应按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作者相应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文化部门主办、协办或组团参加涉外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凡涉及文化科技秘密内容的,主办、协办单位或组团参展单位,应事先通过产生文化科技秘密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文化科技秘密的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文化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文化科技项目在立项、下达课题时,立项或下达课题的部门应及时确定项目或课题的密级。文化科技成果鉴定时,组织鉴定单位应同时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对被鉴定的成果是否属于文化科技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等提出建议,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应按照《文化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文化科技秘密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绝密级文化科技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
机密级、秘密级文化科技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应事先由产生该项秘密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批:
(一)机密级技术经文化部报国家科委批准;
(二)秘密级技术报至文化部批准。
机密级、秘密级文化科技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于为文化科技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文化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文化部印发的《文化科技保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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